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設施場所名稱及地址或座落位置。二、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姓名。三、核發機關。四、核准日期、字號。五、有效期限。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陳列於設施場所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