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者依前條獲得獎勵後,其再次參選之限制如下:
一、獲得特優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四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組別。
二、獲得優等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二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組別。
三、特優獎者之獲獎總次數累計達二次後,如再參選而獲得特優獎者,則頒發榮譽獎座一座,且不再頒給獎金。
四、獲獎單位內人員不得以獲獎參選之相同事蹟參選個人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