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審查程序如下:一、初審:於辦理年度之六月一日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除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列獎勵項目,初審至多取前三名外,其餘各款獎勵項目初審取第一名,於辦理年度之十月三十一日前,將初審結果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參加複審。二、複審:辦理年度之十一月一日起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實地訪查,至多取六名進入決審。三、決審:由中央主管機關針對進入決審名單辦理評審,決議獲獎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