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第11條 參選者依前條獲得獎勵後,其再次參選之限制如下:一、獲得特優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四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組別。二、獲得優等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二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組別。三、特優獎者之獲獎總次數累計達二次後,如再參選而獲得特優獎者,則頒發榮譽獎座一座,且不再頒給獎金。四、獲獎單位內人員不得以獲獎參選之相同事蹟參選個人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