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特優獎每個獎勵組別至多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
(一)社區、團體者各頒給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民營事業、學校、機關(構)者各頒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個人者頒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優等獎每個獎勵組別五名,各頒給獎座一座:
(一)社區、團體者各頒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民營事業、學校、機關(構)、個人者各頒給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評審結果,如無適當獎勵對象,該獎勵組別得為減少或從缺;如未能選出特優獎獲獎者時,得增加一名優等獎獲獎者。
推動環境教育工作貢獻斐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核定榮譽類個人獎獲獎者至多取二名,頒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及獎座一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