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第8條 法規: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8條 參加公聽會人員認為主持人於公聽會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理不當者,得即時提出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理;認為無理由者,應將異議列入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