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第4條 法規: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4條 參加人數逾第二條第二項適當地點之可容納人數,主持人為力求各方意見得以均衡表達,得請鄰近居民或各團體推派代表進入會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