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第3條 法規: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3條 公聽會之主持人,應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