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第11條 法規: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11條 公聽會紀錄應載明參加人員陳述內容及主持人之處理方式。前項參加人員應儘可能填寫發言單並署名,以利主管機關確實記錄;未填寫發言單者,主管機關對其陳述內容得擇其要旨記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