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第10條 法規: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請參加公聽會之人員簽名,並作成會議紀錄。前項會議紀錄得輔以錄音、錄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