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4條 前條規劃應依場址環境評估法(附件一)、網格法(附件二)辦理。但事業運作與用地狀況採場址環境評估法、網格法有困難者,得將其評估調查方法,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受託機關)同意後,依所報評估調查方法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