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評估調查人員: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之專業人員。二、評估調查及採樣檢測規劃(以下簡稱規劃):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各項規定,針對事業所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事業用地)進行背景及歷史資料蒐集、審閱、現勘、訪談與綜合評估,據以規劃土壤採樣位置、深度、檢測項目與數量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