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七項規定提出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以下簡稱污染控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計畫提出者、撰寫者及執行者資料。
二、計畫大綱。
三、場址基本資料。
四、場址現況及污染情形。
五、污染調查方式。
六、污染物、污染範圍及污染程度。
七、污染控制目標及方法。
如採行土壤離場處理者,應包含土壤離場之處理方式與設施及管制措施等。
八、污染監測方式。
九、清理或污染防治。
十、場址安全衛生管理。
十一、控制結果之自行驗證方式及採樣檢測規劃。
十二、計畫執行期程。
十三、經費預估。
十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資料,由法人提出者,應包括法人、負責人及專案經理人之資料。
第一項第十一款控制結果之自行驗證方式及採樣檢測規劃,應包括具代表性之土壤、地下水樣品採樣方法。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