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2條 法規:環境基本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法所稱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永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 本條定義的名詞 環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