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28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並命一定期間不得再請領該項合格證書者,於不得再請領該項合格證書期間內,亦不得參加該項證照訓練。前項不得再請領該項合格證書之期間,於本辦法施行後均自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之處分送達翌日起算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