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16條 報名本辦法證照訓練所附資格文件得為影本者,應載明與正本相符;資格文件為外文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並附資格文件之中文譯本。前項中文譯本得由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