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參加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一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三、具三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