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人設立時,其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一、以現金設立者,不得低於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二、以現金、不動產或有價證券設立者:其現金總額之比率應達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之百分之八十。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許可設立文書,向該管法院完成登記已設立之環境保護法人(以下簡稱已設立法人),其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