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法規: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3條 環境保護法人設立時,其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一、以現金設立者,不得低於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二、以現金、不動產或有價證券設立者:其現金總額之比率應達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之百分之八十。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許可設立文書,向該管法院完成登記已設立之環境保護法人(以下簡稱已設立法人),其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不受前項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