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7條 法規: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27條 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本部或受委辦機關申報。受委辦機關依前條規定廢止公益信託許可或受理前項申報時,應副知本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