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公益信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署或受委辦機關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本署或受委辦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二、為有害公益之行為。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