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本署或受委辦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署或受委辦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一、履歷書。二、身分證明文件。三、其他相關文件。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得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