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環境影響評估法母法 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第26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舉行公聽會時,應於十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並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公聽會舉行翌日。公聽會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適當地點行之。第一項當地居民之通知,得委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公聽會議紀錄作成後三十日內,公布於指定網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