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本法所稱開發單位,指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從事開發行為者。
- 第8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劃,指可行性研究、先期作業、準備申請許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有關規劃之階段行為。前項認定,中央…
- 第9條(刪除)
- 第10條(刪除)
- 第10-1條(刪除)
- 第11-1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所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後,應釐清非屬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之爭點,並針對開發行為之政策…
- 第12條主管機關之分工依附表一定之。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二個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合…
- 第12-1條本法所稱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開發行為所依據設立之專業法規或組織法規定之。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如有爭議時,依行政程…
- 第13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環境影響說明書或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就評估書初稿進行審查時,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
- 第14條(刪除)
- 第15條本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之審查期限,自開發單位備齊書件,並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前項所定審查期限,不含下列期間:一、…
- 第15-1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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