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1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所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後,應釐清非屬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之爭點,並針對開發行為之政策…
- 第12條主管機關之分工依附表一定之。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二個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合…
- 第12-1條本法所稱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開發行為所依據設立之專業法規或組織法規定之。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如有爭議時,依行政程…
- 第13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環境影響說明書或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就評估書初稿進行審查時,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
- 第14條(刪除)
- 第15條本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之審查期限,自開發單位備齊書件,並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前項所定審查期限,不含下列期間:一、…
- 第16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但書及第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所稱情形特殊者,指開發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開發行為規模龐大,影響層面廣泛…
- 第17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許可,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開發行為之許可。
- 第18條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舉行公開之說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
- 第19條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屬附表二所列開發行為,並經…
- 第20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之適當地點,指開發行為附近之下列處所:一、開…
- 第21條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刊載新聞紙,應連續刊載三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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