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8條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相關法規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第8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