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22條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罰則 第22條 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