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23-1條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相關法規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罰則 第23-1條 開發單位經依本法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改善完成之報告或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開發單位未依前項辦理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