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經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綜合評估者簽名或開發單位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最近連續二次評鑑合格之技術顧問機構製作之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依本法第七條或第十三條送主管機關審查時,主管機關得免程序審查。前項書件未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記載或不符本準則者,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對該綜合評估者或技術顧問機構公告其不符事項,或對日後由其簽名、製作之書件從嚴程序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