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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開發單位應先查明開發行為基地,依附件二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調查所列之地區,並應檢附有關單位證明、圖件或實地調查研判資料等文件;開發行為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地區者,應敘明選擇該地區為開發行為基地之原因。
開發單位申請之開發行為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地區者,除依前項規定敘明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開發行為基地不得位於相關法律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地區。
二、位於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應不得違反該法令之限制規定。
三、對環境敏感地區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應詳予評估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及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以下合稱環境保護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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