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6條 法規: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主管機關收到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應進行程序審查,依附件一記載,確定其程序及書件內容符合相關規定;有未符合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經主管機關同意限期補件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