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0條 法規: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二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第30條 開發行為屬地下管線、箱涵、隧道或採地下化方式開發者,開發單位應調查或蒐集地下埋藏之史蹟或考古遺址等文化資產,鄰近建築物以及行經地區之河道、堤防、溝圳、排水系統、地下管路、地下坑道等之分布與過去挖填紀錄及資料,說明現存結構體之安全穩定程度,評估開發行為對各該現有結構體可能產生之負面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