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2條 法規: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2條 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內容之編排與陳述,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內容應有焦點,著重於與開發行為有關之結構性與關鍵性環境影響項目。二、立論應有依據,其單項或綜合之環境影響分析,必須有客觀、科學之依據。三、結論應具體清楚,條理清晰、文字淺顯易懂、內容具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