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法規: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公害糾紛處理法母法 第31條 裁決委員會行詢問期日,當事人一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申請,由其一造陳述而為裁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陳述而為裁決。如以前已為陳述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書面之陳述者,為前項裁決時,應斟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