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44條 法規:公害糾紛處理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附則 第44條 行政院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維護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設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動處理突發及緊急之公害糾紛事件,應設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於直轄市政府,由直轄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於縣(市)政府,由縣(市)長兼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