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置專責人員,執行左列各款事務︰一、處理公害陳情。二、為處理公害陳情所必要之調查、指導及建議。三、指導陳情人依本法程序申請調處或裁決。鄉(鎮、市、區)公所,得視需要置專責人員,處理前項各款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