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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害糾紛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得共同申請調處。
調處事件進行中,主張與當事人之一方有共同利益之第三人,得經調處委員會之許可,加入該調處程序為當事人。
調處委員會為前項許可時,應斟酌當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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