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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害糾紛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調處委員會認申請案件不合法,應敘明理由退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限先命補正。
前項情形,於調處進行中發現者,亦同。
調處事件經調處委員會認為無管轄權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調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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