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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害糾紛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公害糾紛之一造當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調處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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