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之一造當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調處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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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5條調處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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