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8條 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應經各該檢驗室主管簽署之。但其因專業領域或業務需要者,得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核可之檢測報告簽署人簽署之。前項檢測報告簽署人之資格準用檢驗室主管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檢測報告簽署人簽署報告之期限與許可證有效期限相同。檢測機構申請許可證展延時,得同時申請檢測報告簽署人之核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