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二章 許可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檢測機構許可證之審查、評鑑及諮詢得設評鑑技術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