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第五條檢驗室主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三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但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畢業者,得減少一年測定經驗。二、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高中(職)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