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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第五條檢驗室主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三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但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畢業者,得減少一年測定經驗。
二、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高中(職)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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