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7-1條 法規: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檢驗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7-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檢驗室主管及品保品管人員者,其學歷不受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