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申請測定機構許可證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第4條申請測定機構許可證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公司實收資本額或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二、非環境保護…
- 第5條申請測定機構許可證者,應有專屬之檢驗室,每一檢驗室應有專屬之儀器設備及專任之測定人員四人以上,其中應有檢驗室主管一人及品…
- 第7條第五條檢驗室主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
- 第8條第五條品保品管人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
- 第9條申請測定機構許可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表。二、機關(構)組織證明文件。三、負責人證明文件影本。四、檢驗室地理位置…
- 第10條測定機構分設一個以上之檢驗室,應依本辦法分別申請許可證。測定機構申請展延、復業、檢驗室搬遷或增加檢驗室、測定類別、測定項…
- 第11條測定機構申請許可證之測定類別如下:一、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二、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
- 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展延、復業、檢驗室搬遷、增加檢驗室、增加測定類別或測定項目等申請案,應辦理下列事項,…
- 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之審查、評鑑及諮詢,得設評鑑技術審議會。
- 第14條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測定機構名稱。二、檢驗室名稱及地址。三、檢驗室主管姓名。四、測定類別、項目及檢測方法。五、有效…
- 第15條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測定機構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五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但於許可證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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