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檢驗目 第二章 許可 第4條 申請測定機構許可證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公司實收資本額或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二、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構)。三、公立大專以上院校。四、依合作社法成立登記之合作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