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6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譯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