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6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一、違反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二、違反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三、違反第六條第五款規定。四、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於離職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五、違反第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