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17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重新申請專業技術人員核定設置者,其原申請核定設置書自應完成設置之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