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3條 專業技術人員或代理人,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二、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紀錄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